近日,我院对罗某某、文某甲、文某乙、杨某某盗窃耕牛案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审查,自今年7月5日至10月15日期间,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文某甲、文某乙、杨某某相互邀约,由文某乙驾驶其货车载罗某某、文某甲、杨某某到我县南寨镇广丰村、岑松镇六虎村、观么镇新民村,以及麻江县龙山镇复兴村等地,趁夜黑无人之际,盗窃当地村民圈养在稻田边的马匹和耕牛共计9头,随后由文某乙驾车将盗得的耕牛和马匹转运至黔南州三都县销赃给吴某某(在逃),涉案金额高达十万余元。
耕牛、马匹作为我县农村地区重要的生活生产工具,也是农民重要的家庭财产,罗某某等人盗窃他人耕牛、马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当地群众的财产安全,影响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我院对“偷牛盗马”犯罪活动的坚决打击,不仅能够遏制此类案件的发案率,切实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为我县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