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成,男,剑河县观么乡某村人。
邰某,男,剑河县观么乡某村人。
张某,男,剑河县观么乡某村人。
耿某,男,剑河县观么乡某村人。
2015年9月19日晚,张某成、万某九(另案)、万某迁(另案)到剑河县柳川镇国有林场某山场盗伐杉木9株,并加工成原木栋子。次日凌晨许,耿某驾驶车辆拉材出售。同年9月21日晚,张某成、邰某、张某、万某迁(另案)再次到该山场盗伐杉木,并加工成原木栋子。事后,耿某驾驶车辆拉材出售途中被抓获。经鉴定,第一次被盗伐杉木蓄积为1.9698立方米;第二次被盗伐杉木蓄积为8.7943立方米。
经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张某成、邰某、张某、耿某犯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6000元;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拘役5个月,罚金5000元;拘役5个月,罚金5000元。
法律小贴士: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幼树5000至1万株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