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动态  通知公告    法律监督     检察文化    以案释法    自身建设   理论研讨  专项活动    学习园地    图说检察    检察听证网 
欢迎访问剑河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检索
检察新媒体
新浪微博剑河检察
新浪微博剑河检察
微信公众号剑河检察
微信公众号剑河检察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今日头条客户端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今日...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以假乱真用钱币,难逃法眼终获刑
时间:2017-11-17  作者: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龙某,女,湖南省怀化市某县人。

  蒋某,男,湖南省怀化市某县人。

   龙某从他人处购买得假人民币,之后邀约蒋某骑摩托车从湖南会同到剑河县南明镇、敏洞乡赶集,两人以面额100元的假币购买物品换取真币或以整钱兑换零钱的托词,趁人不备将他人真币换成假币。事后,公安机关在蒋某富摩托车后备箱内搜出面值100元的假币283张。

  经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龙某、蒋某犯非法持有假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35000元;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31000元。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版权所有: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贵州省剑河县仰阿莎西大道35号  邮编:556400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