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9日,立春后的天空还夹着一丝寒冷,我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欧秀华一行会同县财政局、柳川镇政府等部门工作人员驱车赶往柳川镇某村被害人刘某某家中,为其送去15000元司法救助金。
刘某某,女,现年13岁,系我院办理的一起拐骗儿童案的被害人。刘某某幼年丧母,父亲为养家糊口外出务工,刘某某与祖父一起生活,家庭生活贫困。2012年刘某某8岁时,被长期走村窜寨以炸玉米花、补鞋等谋生的单身男子拐骗至外县,与家人分离,直至2015年下半年被公安机关解救,才得以与家人团聚。我院在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切实加强对被害未成年人的保护关爱救助工作。此前,我院已于2016年2月1日,深入刘某某家中听取意见,并为其送去学习用具、糖果及救助金;并于2016年4月向县妇联局、团县委等相关部门发出了救助刘某某的倡议书,并在物资、教育、心理等多方面为刘某某提供帮助。2016年11月,我院启动了该案的司法救助程序,主动向县政法委汇报、申请,最终为刘某某争取到15000元司法救助金。
在刘某某家中,刘某某法定监护人刘某明多次说道:“感谢检察官、感谢政府的关心”。欧秀华副检察长叮嘱刘某明要加强对刘某某的心理疏导和管护,要让孩子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其健康良好的品德,并强调该资金要专门用于刘某某日后的教育、生活支出。同行的检察干警还与刘某某谈心,对其进行精神安抚,心理疏导,鼓励其努力学习、勇敢面对生活。
近年来,我院主动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依法为符合救助条件的6名刑事案件被害人申请到司法救助资金48000元。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信息互通,加强与其他单位、部门、社会团体的协作,不断优化和提升救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