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男,家住剑河县某镇商业街。
2014年11月22日,杨某得知朋友杨甲某与姜某等人在杨甲某家楼下发生争执,便到杨甲某家楼下帮助杨甲某打架,杨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卡子刀将姜某、姜甲某捅伤。经鉴定,姜某的胸部、左手重要神经损伤是轻伤二级;姜甲某胸部损伤是轻伤二级。
经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