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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新型侦诉审工作机制的构建
时间:2017-11-17  作者:颜金燕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必然方向, 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构架,却对现行的诉讼思维模式带来巨大的挑战。本文主要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意义,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权、检察权(以公诉工作为例)带来的挑战,侦查、审查起诉工作对该挑战的应对等方面来阐述如何构建新型、合理的侦诉审关系,强化公诉对侦查引导和规制功能,侦查机关(部门)和检察机关为了适应庭审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发展出更为科学的关系,从整体上提高追诉质量,严防冤假错案发生。

  [关键字] 以审判为中心、侦诉审关系、构建、案件质量

  近年来,随着一些冤假错案陆续披露,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现行诉讼制度中所暴露出来的一些弊端,也成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对现行的侦查、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等程序及形式证据规则都会产生重大影响,无疑是一场诉讼制度的革命。

  一、正确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

  第一、“以审判为中心”简而言之就是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不是存在,被告人是不是承担刑事责任,必须由法官通过审判来确定。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只有经过审判才能对被告人量刑,相对于侦查、起诉等环节,审判环节具有终局性的关键作用。

  第二、“以审判为中心”是对“以侦查为中心”的否定,但不是对审前的侦查、审查起诉程序重要性的否定,而是要求发挥庭审在调查核实证据和认定证据中的决定性用。以审判为中心主要是以庭审为中心,而庭审主要是以质证为中心,强调实现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

  第三、“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意味颠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公、检、法三机关都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重要部门,没有孰重孰轻之分,而是强调三机关履行职责的时候以法律要求的事实证据标准开展,案件事实证据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其没有改变宪法和诉讼法确立的职权配置格局,没有否定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行使诉讼监督权的权利基础,不仅如此,《决定》还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对三大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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