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我院针对一起张某涉嫌拒执罪案件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当日,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经查,剑河县法院执行某县鸿顺汽车租赁公司、杨某某、杨某等人申请被执行人张某、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因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20余万元及利息,2014年11月13日,剑河县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潘某某位于南明街上房屋予以了查封,期限为两年。2016年3月28日,两被执行人未经剑河县法院许可将该被查封房屋作为抵押向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10万元,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的抵押登记,两被执行人贷款后至今未履行剑河县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从审查的案件材料中获悉,县法院将该案于2016年7月19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侦查的建议函,至2017年2月7日止公安机关仍在调查中,该案符合立案监督范围。2017年2月8日,我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两被执行人把国家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置之不理,我们将通过履行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有效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较好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诉权,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